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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食品添加剂 生产使用提醒你

2025-07-22 09:26:29 来源: 食安观察网

  • 新闻媒体走基层 市场监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商丘市篇
  • 规范食品添加剂 生产使用提醒你
  • 一一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管局关于规范全市食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的提醒函

(柴占阳 王超)近日,河南省啇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 “关于规范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的提醒函 ”,其主要内容如下:

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的提醒函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为筑牢全市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格按照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关注新变化

(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二)部分食品添加剂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罐头类食品不得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食醋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稀奶油、黄油和浓缩黄油不得使用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凉果类、话梅类不得使用滑石粉。

(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被严格限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具体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腌渍的蔬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以脱氢乙酸计),调整为0.3g/kg。(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范围仅有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发酵豆制品、熟肉制品、复合调味料)

(四)多种甜味剂同时使用注意控制总量。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五)食品用香料使用要求变化。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六)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要求变化。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不再作为加工助剂使用;β-环状糊精不得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使用范围限定用于淀粉糖、淀粉、油脂、海藻、胶原蛋白肠衣、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二、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品种(配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确需共线生产的,应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在更换产品时对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防止产品交叉污染。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不得与下游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不得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准许生产、登记)资质,严格按照许可登记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退)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各环节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对产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验证,一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添加,要查明原因立即整改;鼓励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产品配方,积极探索应用天然配料和新型食品加工、防腐及保鲜等技术,通过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包装和贮存运输条件,逐步科学减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和品种。

三、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权益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筑牢“底线” 思维,扛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底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商丘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滥用添加剂行为,鼓励食品“内部吹哨人”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向所在单位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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