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7 10:46:48 来源: 食安观察网
(柴占阳 陈翔)持续净化农村食品市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守护广大农村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组织全市系统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行动,并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公布四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阳县许某某等制售假“鹿肉”案
2025年3月26日,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该县城乡接合部端掉一违法肉制品加工窝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标注“梅花鹿”字样的肉类251袋(共462公斤)、生猪肉476公斤及未使用的 “梅花鹿”包装袋1244个,当场控制许某某等3名涉案人员。
经查,当事人供认其从肉联厂购入猪肉后,冒充鹿肉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二:孟津区某公司食品标签造假案
2025年4月11日,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某食品公司检查时,于其外包间发现5种内容虚假的食品标签。该公司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标签真实性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食品及标签、没收违法所得4675元,并处18500元罚款。
案例三:偃师区某企业银条罐头二氧化硫超标案
2025年4月27日,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检报告,显示辖区某企业生产的银条罐头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经立案调查确认,该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420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例四:嵩县某超市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2025年2月7日,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超市销售无任何标签的食品。该超市既无法提供相关销售记录,也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食品来源。其行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食品)及第五十三条(进货查验义务)规定。嵩县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查重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筑牢农村食品安全防线。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积极通过12315等渠道举报违法线索,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农村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