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100人以上集体聚餐须提前72小时申报
本刊记者 韦昌惠
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该局近日印发通知,结合海南实际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原则上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菜单、场地等内容需提前72小时向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长的九条“必做清单”和七条“禁做清单”。
原则上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需提前72小时申报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及承办厨师长的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办厨师长(以下简称举办人和承办厨师长)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团队及厨师长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 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承办厨师长要牢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常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集体聚餐的九条“必做清单”和七条“禁做清单”制作成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向每位承办厨师长发送提醒。
同时,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原则上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备案,由举办人或承办厨师长将菜单、举办场地、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72小时向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聚餐,需现场指导
如有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材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 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检查人员对发现存在的隐患,应现场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通知强调,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办厨师长规范安全操作。要提醒举办人和承办厨师长,在聚餐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还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过程中关键点控。所有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不得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禁止使用河豚鱼、金枪鱼、织纹螺、荔枝螺、泥螺、野生蘑菇、野覃、发芽马铃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慎用白果、豆浆、四季豆、扁豆、鲜黄花菜,确需使用的,必须烧熟煮透;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和制作凉菜;承办厨师长应负责做好食品留样,每个菜品取100克盛于消毒器皿中冷藏保鲜48小时。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督查检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长“必做清单”:
一、必须指导协助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原料供应商和农贸市场摊位采购食品原料。
二、必须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一起将需要冷藏保存的肉类及熟食制品存入冰箱或冰柜。
三、必须每次在聚餐前现场将餐饮具蒸煮10-15分钟。
四、必须将蔬菜和水果用清水浸泡20-30分钟。
五、必须将食品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加盖防蝇罩。
六、必须将木薯、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煮熟煮透。
七、必须将外购烤鸭、烤乳猪等熟食进行再次加工后方能食用。
八、必须将放置2小时以上的菜品再次加热
九、必须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一起对每种供餐食品留样100克并冷藏48小时。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长“禁做清单”:
一、不准在诺如病毒、禽流感等传染病地区承接农村集体聚餐。
二、不准让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人员直接接触入口食品。
三、不准把食品加工和聚餐场所选在距离粪坑、猪圈、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内的区域。
四、不准加工不洁、混有异物和感官异常的蔬菜、鱼肉、米面等食品原料。
五、不准加工制作野生菌类、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河豚鱼等有毒食品。
六、不准在食品加工区抽烟、裸背、嚼槟榔、赤脚或随地吐痰。
七、不准在食品加工区及聚餐场所投放灭鼠药、喷洒杀虫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