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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铁拳”行动曝光七起消费侵权案例 涉多家食品生产经营者

2025-09-17 10:01:46 来源: 食安观察网

河南焦作“铁拳”行动曝光七起消费侵权案例 涉多家食品生产经营者

河南焦作讯(柴占阳 王冰)酒精度不达标的高粱酒、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的卤鸡胗、来源不明的减肥药……这些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在河南焦作市市场监管部门的“铁拳” 行动中无处遁形。

2025年,焦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截至目前,该行动已查处多起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此次公布的第三批案例共七起,涉及食品生产、销售多个环节,揭示了一些商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径。

一、白酒作坊产品质量不达标

2025年3月,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酿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原浆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该酿酒坊生产的高粱原浆酒经抽检, “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22《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要求”。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二、饮用水企业缺失产品检验记录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3日对某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执法人员2024年11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品合格区有无汽苏打水饮料,但负责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以及生产、销售记录。

监管部门当场发出警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然而2025年3月再次检查时,问题仍未解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三、 烧饼店无证从事食品经营

2025年7月,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某烧饼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处罚。

该店在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监管部门5月22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6月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登记证。

该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四、烩面馆未查验供货者资质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对某烩面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月20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该店货架上两种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被警告并责令改正。

但7月4日再次检查时,问题依然存在。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五、炸鸡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8日对某烧鸡炸鸡店制售卤制品时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作出处罚。

6月5日,该店制售的卤鸡胗经抽检发现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要求。

当事人不仅违规添加亚硝酸盐,还未保存购进生鸡胗、亚硝酸盐的相关资质票据,无法提供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来源。

六、服装店经营者跨范围销售有毒有害食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0日对李某某销售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当事人2023年在经营服装店期间,通过微信购进“跃减”减肥产品15套并进行网络销售。

其中的“燃脂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检验合格证,属三无产品,且已无法召回。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索要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

七、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馅料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7日对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2024年12月,该局接到宁夏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某食品厂生产的 “食品馅料”(紫薯味蓉)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未提供葡萄紫的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对报告书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的“铁拳”行动展现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态度。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曝光,不仅惩罚了违法者,也对整个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提高警惕,购买食品时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标签和资质证明,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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