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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幼儿园供餐“立规矩” 河北省食药监局安全再发力

2018-05-30 15:19:0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本刊记者 戴国亮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儿童尤其是幼儿的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幼儿园既是人员高度密集的重点区域之一,也是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环节。
 
  为切实保障广大儿童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幼儿园供餐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幼儿园供餐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幼儿园供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给幼儿园供餐“立规矩”,同时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辖区内供餐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分类、逐一建立监管档案,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幼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摸清底数将幼儿园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及时组织对辖区内幼儿园供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有证、无证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将辖区内供餐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对幼儿园主体资格明确,有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幼儿园食堂,要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对未取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幼儿园食堂,要督促其尽快办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以政府食安办名义将相关无证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未反馈处理意见或历时1个月后,幼儿园仍未取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正常经营的,对经营规模较大的非个体幼儿园,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条件加强监管,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幼儿园,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幼儿园)。
 
  幼儿园无自建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供餐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贮存和运输设备。
  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期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6号)中涉及的12个小餐饮登记证核发改为备案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未取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幼儿园,办理小餐饮备案卡,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幼儿园)。
 
  建档规范提升食堂整体安全水平
 
  要加强对幼儿园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分类、逐一建立监管档案。对达不到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或小餐饮登记(备案)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整改,指导、督促其进一步提升改造,达到许可或登记(备案)条件或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备案卡)。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或登记(备案)要求,食品安全设施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其取缔关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强化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幼儿园食品安全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
 
  要进一步强化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培训、约谈等形式,明确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指导、督促幼儿园开展定期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要指导幼儿园加强食堂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卫生、食品留样、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关键环节。要与幼儿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幼儿园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鼓励对米面油、肉类等大宗食品原料实行统一采购,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谨慎并尽量避免采购使用转基因食品。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对幼儿园食堂及为幼儿园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供餐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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