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优乐购商行经营“蛋黄酥”菌落总数超标被查处
2020-07-20 16:12:0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东方市优乐购商行经营“蛋黄酥”菌落总数超标被查处
本刊记者 韦昌惠
记者从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东方市新街优乐购商行经营“蛋黄酥”被检出菌落总数超标,货源来于澄迈县。
据了解,2020年3月24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经营的“蛋黄酥”(生产日期:2020年3月17日,生产商:莆田市福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罗牛山腾德检测认证服务(海南)有限公司对该店经营的“蛋黄酥”进行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于2020年3月22日和澄迈锦州实业有限公司进货的,以60元/箱进货,每箱2kg;总共进货1箱,以18元每0.5kg进行销售,已整箱销售给执法人员抽检,并提供了相关进货记录及供货商相关证件。该局已经按照《海南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追索源头并通报给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黄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是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进货记录等相关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论处。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承认违法行为,态度诚恳,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黄酥一案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该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