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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市文城江兰鱼摊经营不合格食品被处罚5000元

2020-07-31 16:11:43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海南文昌市文城江兰鱼摊经营不合格食品被处罚5000元
  
  本刊记者 韦昌稽
  
  记者从文昌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文昌文城江兰鱼摊经营的大头鱼、鲶鱼等6种鱼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大头鱼的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了解,2020年01月14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2020年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工作时,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文昌文城江兰鱼摊经营的大头鱼、鲶鱼等6种鱼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大头鱼的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5种鱼检验合格。
  
  据介绍,3月11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大头鱼。当事人主动召回,但由于大头鱼已全部售出且时间较长,未能召回。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逾期未申请复检及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2020年03月23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不合格批次乌鸡共购进15kg,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为12元/kg,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头鱼时未索取相关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无法说明上述大头鱼的购进价格和具体来源。
  
  经调查核实,文昌文城江兰鱼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头鱼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同时,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该鱼摊将对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索证索票,并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据悉,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其生产是由1摩尔分子的苯甲醛(Benzaldehyde)和2摩尔分子的二甲苯胺在浓盐酸混和下,加热缩合成隐色素碱(Leuco base),在酸性条件下加过氧化铅使其氧化,并在碱性液中沉淀出色素碱。它属于三苯甲烷型的绿色染料。
  
  孔雀石绿是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长期超量使用可致癌,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
  
  2019年12月27日,孔雀石绿被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责编:韦昌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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