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一)

2019-11-25 18:22:26 来源: FDA

1. 食品安全标准是如何分类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食品标准有什么不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与规程四大类。其中,产品标准包含食品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管理;其他食品标准均不得制定为强制执行的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管理。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与产品标准是什么关系?
 
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均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均为对食品中各种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物质进行控制的技术标准。通用标准是从健康影响因素出发,按照健康影响因素的类别,制定出各种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限量要求或者使用要求或者标示要求;产品标准是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出发,按照产品的类别,制定出各种健康影响因素的限量要求或者使用要求或者标示要求。
通用标准也称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应与通用标准协调一致。通用标准中对该产品已经有规定的,应当直接引用,如污染物、致病菌、食品添加剂等均直接引用相应的通用标准。在通用标准中未做规定的特定污染因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可制定产品标准。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通用标准,均视为已经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 什么是国际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比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吗?
 
国际食品标准指的是国际组织和机构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对于各国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一般仅供各国参考,仅在特定的场合,需要协调国际间对食品贸易争端或纠纷时发挥作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是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中特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程序制定的。简单地通过标准数量的多少和指标的高低来评判标准水平的高低都是片面的,适合本国食物消费量及健康保护水平的标准才是好标准,最严谨的标准才是最好的标准。
 
4. 是不是所有食品中的危害物质都应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不需要,也不可能对食品中的所有危害物质设立限量标准。限量标准的设立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当结果表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涉及的食品对消费者总暴露量有显著性意义,制定标准后对消费者可以产生公共卫生保护意义的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5. 食品中没有限量标准的危害物质,是否就不得检出?
 
如问答 4 所述,自然界中的污染物有无数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每种食品、每种污染物都列入标准。对于未制定污染物限量标准的食品,一般可以理解为,基于目前科学发展阶段,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该类食品不是该类污染物值得控制的暴露来源,未制定限量标准并非表明不得检出该类污染物。
 
6. 在使用食品安全标准时,如何确定食品的分类?
 
目前,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对应不同的食品分类系统,因此,在使用食品安全标准时,一定要选择该标准对应的食品分类系统并确定食品的分类。不能确定食品分类时,要多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比如,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污染物标准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生产许可。
 
7.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以后,是否可以在实施日期之前实施?
 
对于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原来没有标准或者新标准比旧标准严格,在实施日期之前提前实施新标准没有障碍。但如果新标准不如旧标准严格,虽然新标准比旧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也是安全可靠的,但是提前实施新标准仍然需要慎重。
 
8. 非食用物质是否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制定出来的,人为的掺杂使假、非法添加不能靠制定标准实施有效管理。非食用物质不允许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不存在允许加入多少的问题,因此不需要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非食用物质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进行管理。
 
9.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地方标准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有效吗?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制定公布的省级行政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内是否有效,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明确的答案。
 
10.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主要有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11. 检出了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表明该食品一定不符合 GB2760-2014 规定?
 
GB.2760-2014 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每种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在食品类别中的最大使用量,部分食品添加剂也规定了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残留量(如亚硫酸盐类食品添加剂)。对于某种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 未允许其用于某个或某些食品类别,其确切含义是指该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这些食品类别,并不一定代表不得检出。食品中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不表示一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还需要考虑带入原则等的影响。
 
12. 餐饮服务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
 
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必须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GB.2760-2014 的食品分类系统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点,以食品生产原料作为主要分类依据,结合食品加工工艺而建立的,主要适用于加工食品。餐饮环节制作的食品可按照上述食品分类原则明确食品归属类别的,建议结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工艺必要性,按照本标准中相应食品类别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13. 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如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2760-2014 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该降低在食品中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等,以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同时,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质控制等内容。
 
14.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特别强调”,是指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成分;
“有价值、有特性”,是指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15. 如何看待食品标签上标示“不含”或“不添加”某物质?
 
若“不含”或者“不添加”的物质指的是食品添加剂时,如果 GB.2760-2014未批准这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该类食品,标示“不添加”属于误导消费者;如果 GB.2760-2014 批准这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类食品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条款 4.1.4 的规定,对所有声称涉及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量标示;如果“不含”或者“不添加”声称的物质指的是营养物质或者营养素,如糖或盐等,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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