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在食品安全新闻事件中,法务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2019-10-14 14:40:54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 郑秋云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在定义“何为食品安全新闻事件”时引用了相对论的观点,因为笔者认为,对于一家食品企业而言,不能用广义的“事件”作为前提去设定法务可发挥的作用,毕竟对于大多数食品企业而言,哪怕只是当地广播电台的一次曝光,就有可能引起该企业的恐慌。因此,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新闻事件,不仅包括小到只对一家食品企业引起小众关注的食品新闻报道,还有大到对某类食品产业都有覆灭性影响的重大事件。

法务的定位

本文所说的法务,通指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士。笔者认为如果仅将其定位局限于“传统法务提供法律风险防控”这一角色内,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切入,法务在“食品安全新闻事件”中都只是辅助地位的存在。

比如,企业邀请法务共商公司某款产品被媒体扭曲事实、恶意中伤后的应对策略时,该法务提出“公司可以考虑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方案。企业采纳了该方案,于是在长达数月的诉讼期间,该新闻遭遇多次演变、发酵,致使企业被网络“键盘侠”攻击,产品销量急剧下降,甚至是股票跌停……这种“法务”也许在法律上尽职——赢了诉讼,却终究会在服务市场丧失竞争力。

因此,上述中的法务并不是本文的讨论对象。笔者借用艾·里斯、杰克·特劳特的《定位》对“法务定位”进行重新定义,即“如何让你在潜在用户的心目中与众不同”。笔者希望,不管是全职服务的企业法务,还是兼职顾问的律师,都应认识到一点——“法务不要因职责、工作内容等因素主动阻断企业主与你的合作范围,而是应该抓住每次机会,不断扩充企业对你的需求,”这就是笔者认为的新时代法务应当对自身的定位。

从该定位出发,法务对法律规定的兜底把控、职业理智和逻辑思维等可让其在食品安全新闻事件中逐渐发挥控场作用,从而遏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以下便是笔者认为法务在食品安全新闻事件中可发挥的作用。

挖掘新闻事件的真实面孔

倘若不论新闻内容的真实与否,只将其当作一个需要解决和处理的工作对象,那么笔者认为,法务在提出解决方案之前应当首先剖析“对象是什么”。

笔者曾有在财经报社的就职经历,并负责了“央视名嘴曝光酸奶果冻或为皮革所制”事件之后引起果冻食品行业连锁反应的一系列跟踪报道,故对诸多食品企业面对该新闻事件时畏畏缩缩的形象印象深刻,但更对媒体的“嗜血本性”难以忘怀。

没错,“嗜血”就是诸多新闻事件背后的推动力量,其并非全然为了所谓的“公平正义”。了解这一本质后,法务应当着重关注什么?

①首次报道的媒体是谁?

媒体主要分为户外媒体、电视媒体、报纸媒体、杂志媒体、网络媒体、广播媒体、新媒体等,如今,网络媒体、新媒体已逐渐成为主流,但一些有着权威背景的传统媒体依然把控着整个新闻热点的走势。因此,法务需要在众多信息中找到首家报道的媒体,并了解其类型及主要受众群体等。

②流量最大的媒体是哪家?

也许首家曝光的媒体所引起的影响微不足道,但其后该新闻却被一家全国性知名媒体转发,进而引发热点关注。那么,寻找出流量最大的媒体便相当于找到了最大的“泄洪口”,当然还需时刻注意每个“泄洪口”的动态变化。

③主动联系企业的媒体是什么背景?有何诉求?

当前,很多媒体已经不仅仅是某宣传部的“喉舌”,且越私有化的媒体越热衷于炒作与变现,如新闻具有真实性,这类媒体反而较好进行公关;如果新闻造假,那么联络有官方背景的媒体进行澄清是优先选择。

④可能会有一些冠名“中国”“首都”的假媒体找上门

切勿忙中出错,误将“李鬼当李逵”会导致方向性错误,让所有努力白费。笔者曾替企业识别出一名假冒《中国质检报刊》的记者,该假记者以可替企业撤下不利新闻为由索要利益,虽然该做法在媒体界时有发生,但一名合格的法务依然要发挥其怀疑一切的“职业病”。

⑤媒体报道的依据(证据)是什么?是否真实、客观、全面?

寻找热点、不断炒作是媒体的惯常做法,因此快速圈定媒体推出该热点的依据,探求新闻是否真实、客观、全面是法务需要进行的工作。如果新闻不具有真实性,还应找出其中的破绽。

⑥企业哪个环节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

“己方的不利点正是对方的优势”,法务应快速找出企业出现错误的环节和性质,正确判断其为标签标识错误,还是会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失等,才能有效“止血”,从而防止更多的“嗜血”者趁火打劫。此时,错误的大小将决定应对方案的强弱。

⑦舆论倾向是什么?

引导舆论是处理新闻事件的法务工作中最重要的目的,安抚也好,澄清也罢,最终都是要换来舆论的某种态度,哪怕是不再讨论。

快速提出“无尾巴”的应对方案

什么是“无尾巴”方案?就是法务所做的应对措施切莫成为舆论新的攻击依据。笔者常常见到食品企业某个自证清白的公告反而被媒体炒作成新的热点,并将事件推向另一个高潮,这种甩脸的尾巴,好比庭审上的己方证据被对方所用,其不利面远大于对方提供的证据。

笔者认为,法务的应对方案应当快速提出,但可不断调整、完善,且至少应当包含以下4方面内容:

①分析媒体新闻报道的现状和等级,包括首家报道的媒体、流量最大的媒体、舆论走势等,再根据影响扩大面确定事件等级。

②组建应急小组并确立各成员的职责、处理原则,应急小组应当包含实际控制人、法务、财务、销售等可实际执行而非全部领导人,快速确立工作内容及其完成时间节点,包括与媒体对接的人员。

③对企业影响的分析应包括企业的错误、媒体的依据、企业的销量变化、舆论走势、企业对外窗口接收信息的统计等。

④不同阶段应启动相对应的程序,包括预判舆论走势、登出澄清公告、接受媒体采访、主动召开招待会、邀请座谈会、邀请参观、提起侵权诉讼等,从而分析必要的步骤和方案。预判是为了更好的提前准备,澄清公告应当谦虚接受监督,自证清白要有理有据、措辞需一再斟酌。

每个新闻事件的应对都好比一场民事诉讼,媒体是对方当事人,主宰审判的是所有关注这一事件的受众。媒体的证据应从最有力之处开始确认,而企业也要善于借用协会认定、检测报告等权威证据,最终两者回归于媒体平台进行一场“开庭审理”,只不过这次开庭的日期由企业决定。当然,也许经过主动分析与处理,这场诉讼可以无声无息地让对方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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