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9 17:19:46 来源: 食安中国
柏玮娜 本刊记者:祝富
今天(11月19日)上午,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对今年以来开展的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中,查办的一批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据了解,自今年9月中旬开始,扬州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牵头,会同教育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联合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止目前,全市共查处食品类案件217件,罚款金额327.4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件,从业资格罚5人。
下一阶段,扬州市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食品问题联合行动,抓好省、市督导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强化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和相互协作,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在扬州落地见效。
【附6个典型案例】
宝应查办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9年上半年,宝应局收到扬州某公司2019年3月10日和3月24日生产的规格为150克每袋的糖醋蒜检验报告各一份,报告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项目等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0日生产了上述糖醋蒜11箱,每箱50袋,后于3月18日以每箱3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经销商,获销售款330元;同年3月24日又生产了相同规格的糖醋蒜7箱,每箱50袋,后于4月1日同样以每箱3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获销售款21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批次糖醋蒜的生产记录及购进的用于糖醋蒜生产的复合甜味剂、复合稳定剂等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委托代理人尤某某陈述糖醋蒜是试生产,生产过程未实施关键环节控制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糖醋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宝应局依法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元。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食品生产的规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食品生产厂家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生产食品。该案情况具有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的典型特征: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按规定实施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案件的成功查办对此类案件的打击起到了示范作用。
高邮查办周某因销售添加非食品物质的食品案
2018年11月,当事人周某在高邮市某镇高邮市某药店内对外销售"勃力特" 30盒、"虫草强肾王"12盒、"美国肾黄金"10盒,合计52盒保健食品。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当事人周某销售的"勃力特"、"虫草强肾王"、"美国肾黄金"保健食品含有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2019年1月10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2019)苏1084刑初30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9年7月3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1084刑初306号],于2019年7月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周某作为高邮市某药店食品经营的直接责任人员,且受到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高邮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周某处理如下: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该案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系统"行刑衔接"双向交流的典型案例,由市监部门发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院诉讼,由法院判决,最后移送市监部门处罚到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该案件已被高邮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高邮市司法局联合表彰为"以案释法"十佳典型案例。
仪征查办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19年1月20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网上团购平台线下提货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平台在网上销售的"陈集小榨"牌菜籽油产品系从仪征某糖酒批发部购得。经查,该糖酒批发部经营的"陈集小榨"牌菜籽油产品系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仪征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安徽天长某食用油公司加工生产"陈集小榨"牌菜籽油产品并自行销售,涉案货值人民币17650元。该单位未经许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销售"陈集小榨"牌菜籽油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仪征市陈集镇出产的菜籽油产品小有名气,颇受本地消费者青睐,近年来,以"贴牌"、"傍名牌"等委托加工方式生产销售菜籽油产品时有发生。本案中,当事人为逃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未经许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销售"陈集小榨"牌菜籽油,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委托生产经营食品并非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外之地,其经营方式也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中人员资质、仓储场所、运输条件、内在质量等相关要求。
江都查办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9年6月5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新区开发区私营工业园的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将"德芙"牌巧克力和果仁夹心巧克力两种食品分装进"幸福之门"全球款产品礼盒,其礼盒上标签上标注着果仁夹心巧克力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日的果仁夹心巧克的产品合格证,2019年6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将棒棒糖、德芙巧克力、天然可可脂黑巧克力和果仁夹心巧克力四种糖果分装进"爱如初心"产品礼盒,其礼盒标签上标注的果仁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但现场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该日期的果仁夹心巧克力原厂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幸福之门"全球款产品礼盒28盒,"爱如初心"产品礼盒943盒)实行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从巢湖市某公司购进果仁夹心巧克力200箱(10公斤/箱,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在2019年6月5日及2019年6月17日执法检查现场,当事人员工正在将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的果仁夹心巧克力与其它食品分别分装至"幸福之门"全球款产品礼盒和"爱如初心"产品礼盒,并在两款产品礼盒加贴自己公司打印的标签,标签上标注的果仁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6月1日和2019年5月25日。该标签为该公司打单员制作打印,因公司对标签打印没有规定,也未对新招聘的打单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打单员打印标签有时会根据工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打印生产日期,有时会根据装盒时间提前打印生产日期,2019年6月5日现场检查的"幸福之门"全球款产品礼盒标签中标注的生产日期2019年6月1日的果仁夹心巧克力实际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为2019年5月30日打印。6月5日,现场检查之后,公司重视标签打印工作,严格责任,按照产品合格证进行标注打印。另查证,该款"幸福之门"全球款产品礼盒共计分装30盒,在当事人经营的京东商城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58元/盒,货值共为4740元,于2019年5月31日销售2盒,自述获利120元。
该公司将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的果仁夹心巧克力标注为2019年6月1日,进行分装并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江都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幸福之门"全球款产品礼盒28盒;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69880,合计70000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案件,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证据容易灭失,办理存在一定的难度,该案中,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忘初心,认真履职,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切实做到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守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5、邗江查办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5月23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烟酒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对位于邗江中路的某烟酒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31瓶进行了扣押,并于同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商标所有人分别出具了鉴定报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典型案例,展示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白酒行业关系着百姓日常生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此案的查处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及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6、广陵查办某食品商行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案
2019年1月,接群众举报,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广陵区某食品商行、该商行货物存储冷库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两种未有中文标识的牛肉制品,对于以上两个品种牛肉制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记录、检验检疫证明文件。遂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以上牛肉制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共计查封当事人从山东某冷鲜批发市场购进牛肉制品366箱、南京某市场购进牛肉制品10箱。后期,就牛肉制品来源赴济南、南京进行协查。现查明,该食品商行表述从山东某冷鲜批发市场购进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制品共计376箱,数量为20Kg/箱,共计重量为7520 Kg,其中10箱已销售,销售过程中以去除20%牛油计量,购进价格为11.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7.5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05280.0元,违法所得为960.0元;从南京某批发市场购进的牛肉制品共计10箱,非定量包装,合计重量为303.17 Kg,购进价格为15.5元/斤,销售价格为18元/斤,货值金额为10914.12元,未销售。合计货值金额为116194.12元。综上,该食品商行购进、销售的涉案牛肉制品未有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有举报立功表现,故对该食品商行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有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牛肉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3.处以罚款290485.3元。
该案为广陵局在整治食品安全期间,查处的一起未经检疫的进口牛肉案,不仅保障了正规进口牛羊肉制品的市场秩序,也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保护了群众饮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