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安全防控的重要源头。市场销售是食用农产品产销衔接的关键步骤,也是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必经之路。2016年3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办法》的施行积极推动了长春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同时,在推进《办法》落实过程中,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本文以长春市集中交易市场(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为主要对象,在掌握基本情况和总结亮点工作的基础上,梳理了长春市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阻碍和发现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措施。
截至2018年5月底,长春市共有集中交易市场170个,其中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4个,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166个。从地区分布看,集中交易市场主要分布在12个城区,其中朝阳区、宽城区、南关区、二道区和绿园区五个城区总数占比超过76%,而榆树市、德惠市和农安县三个县(市)总数占比仅为3.6%(详见图1)。
2016年7月,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指导下,长春市印发《长春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市场内销售者和监管部门三方职责,初步构建出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一直沿用至今。
为督促《办法》落到实处,2016年至2019年,长春市多次召开《办法》推进工作调度会,先后召开全市农贸市场监管经验交流会议(二道区太有农贸市场)、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绿园区粮油批发市场)和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集体约谈会。2018年10月,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巩固和扩大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成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长春市对标通知要求迅速行动,制定印发落实方案并拟定了《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食用农产品自查制度》等9项制度,助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
2019年7月,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长春市围绕“整治农贸市场经营乱象,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主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把调研工作与“市场经营乱象整治”百日行动、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和中高考期间校园周边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推动全市29家基础条件落后、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集中交易市场先行整改升级,占全市集中交易市场总数的17.46%。以朝阳区建设街市场为例,经多方协调,市场开办者投入350余万元对市场进行改造,现已正常营业,改造后硬件设施更加现代化,整体环境更加整洁,区域划分更加合理,入场销售者积极性更高涨。
辛勤的耕耘换来了甜甜硕果,《办法》的施行已初步达成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有规可依,有标可循、有的放矢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传统认知普遍认为,既然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在市场销售环节集中暴露,风险隐患在市场销售环节集中出现,那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出了问题就一定是市场销售环节监管出了问题。实则不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包括质量安全、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公布和农业投入品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时也涉及农业行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多个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源头在“田间地头”,即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屠宰等环节。只有把好源头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得到更好的长足的保障。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时也要积极追溯源头,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农业、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与此同时,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分内之事,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和《办法》规定的职责。现阶段,尽管《办法》中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义务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是催生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存在以下不规范经营行为:(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不重视经营环境维护,致使销售场所不整洁,硬件设施老旧,地面墙面污渍严重,排水排风不畅;(2)经营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其冷冻、冷藏设备设施老化,不能保证储存温度;(3)大部分入场销售者没有使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4)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填写和相关凭证留存不全;(5)食品裸露销售情况普遍存在。
鉴于此,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在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上下功夫:
培训办学,提升主体责任意识。通过组织集中学习,缓解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思想认识不统一问题。帮助食品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一方面,要求其掌握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具体规定,并依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不能出现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食品行业是良心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有社会责任感,守住道德底线,诚信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警示约谈,弥补主体责任漏洞。《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试行)》自2012年11月开始施行,初衷之一就是要借约谈之手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近几年长春市共约谈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0余次,督促多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自觉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制定标准,量化主体责任内涵。2016年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了《长春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附上《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开办者检查记录表》、《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协议书(模板)》《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模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一览表》和《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检查记录表》等五大表单,这些表单是《办法》中规定的缩影,不仅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标准化,也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直观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严格监管,督促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保障食品安全万无一失,作为监管者我们要继续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好主体责任。
李宜珈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