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0 14:35:39 来源: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欧盟和美国食品包装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对美国在售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主要参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以及《完好包装和标记法》两部联邦法律。而这两部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和美国食品包装安全管理一样,也在《美国联邦法规》中得到了具体落实,相关章节主要为第21卷(21CFR)第101章,少部分内容在第102、155、156,以及第19卷(19CFR)第134章等章节中体现。此外,为了满足公众健康需求,又添加了《营养成分标签和教育法》(NLEA),要求绝大多数食品必须具有营养成分标签,并要求所张贴的食品标签必须含有营养素含量说明,以及一些健康信息以符合具体要求。近年来,由于食品过敏事件的频发,对食品过敏原标签的要求也越发重要,美国因而出台了《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第101章内容简介
《21CFR》的第101章《食品标签》重点介绍了美国食品包装标签的相关要求,分为以下七个部分:
A 部分一般规定
B 部分特定食品标签要求
C 部分特殊营养标签要求及指南
D 部分营养成分声明特殊要求
E 部分健康声明特殊要求
F 部分营养成分声明及健康声明以外的描述性声明特殊要求
G 部分食品标签要求豁免条例
《21CFR》101章的A部分作为美国食品包装标签规定的总则,包括以下16个条目:
食品包装标签主要显示版面相关要求
关于主要显示版面的要求,FDA提出:
(a)对于长方形包装,可以考虑以一个完整侧面作为主要显示版面,面积为该侧面的高×宽的积。
(b)对于圆柱形或近似圆柱形的包装,则为容器的高×周长×40%。
(c)对于其它形状容器,则为容器总面积的40%;但是,若容器具有一个明显的"主要显示版面",如干酪三角或圆形包装的顶部,其面积为整个顶部表面。
食品特性标识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特性标识的要求,FDA提出:食品的主要显示版面上必须标明该商品的特性,包括:已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食品的具体形状、若为另一食品的仿制品需显著性标注“仿制”字样、特征性配料的百分比、含有或不含有某种配料的信息、需添加某些配料的信息、各种膳食补充剂需用“膳食补充剂”作为特性说明等。
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及地址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及地址的要求,FDA提出:食品的标签必须表明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和地址。对于一个公司,必须标注其真实公司名称,个体,合伙和协会,必须标注用以进行营业的名称。企业地址说明必须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及邮政编码。企业地址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及邮政编码。
食品配料标注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配料标注的要求,FDA提出:食品配料的标注必须以其常用名称以重量大小为序,从大到小依次排列于主要显示面版或信息版面上,但不适用于含量在2%或以下的配料。配料名称必须为特定名称。对于加水使之部分或完全复水之后的配料,重量为复水前重加上复水后成为一倍浓度配料所加水的重量。
食品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要求,FDA提出:所有用于人类消费以及提供出售的产品必须提供有关食品的营养资料,所有营养素及食品成分的量必须以“一份”为单位进行标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资料必须包括:总热量或热量、脂肪总量或总脂肪、胆固醇含量(以毫克计量)、钠、钾、碳水化合物总量、蛋白质、维生素及矿物质、DRV等。符合下表的特殊情况,可不加施营养标签:
2016年5月,FDA发布了《美国食品营养成分标签新规》(以下简称《新规》),对食品营养成分标签的标准做了修订。《新规》要求2019年7月前所有市售食品包装按新标准执行。
《新规》新修订的内容如下:
(1)标签设计
a.突出食品热量“卡路里”(calories)值和“份量”(perserving)的信息,方便消费者计算并控制摄取食物的总热量,进而缓解社会的肥胖化现象。
b.增加脚注。
%DV表示食品所提供的营养素含量占该营养素的每人每天推荐摄入总量的比例。《新规》中增加的脚注则向消费者说明营养成分标签中%DV的计算是“基于每天摄入2000卡路里的人体均值”。
(2)更新信息
a.增加营养成分项目要求将添加糖的含量标注到总糖含量之后。
b.调整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维生素A和C在营养标签中被去除,纳入了维生素D和钾。原规定中微量元素仅标记%DV,新规中增加了其实际含量。
(3)去除“脂肪卡路里”的声明
(4)调整参考量
以上的%DV都是根据4岁以上的儿童和成年人的平均摄入量计算的。针对特殊人群,FDA还分别为12个月以上的婴儿、1至3岁的幼儿以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制定了不同的%DV。
食品标注中的警告语及注意事项说明相关要求
关于食品标注中的警告语及注意事项说明的要求,FDA提出:自压容器标签必须带有“警告:避免喷入眼中。内容物在压力下,不要刺穿或置于火上烧。不要储存在120℉(49℃)以上温度下,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蛋白产品须带有“警告:热值很低的蛋白质膳食(每天低于400kcal),可引起严重疾病或死亡,没有医生监视不要用本膳食”减肥。婴儿、儿童或孕妇或母乳忌用。此外,还规定了含有铁或铁盐的膳食补充剂、含有车前草壳的食品、果蔬汁和带壳蛋的警示语。
净含量声明相关要求
关于净含量声明的要求,FDA提出:内容物净含量(净含量声明)是指在标签上说明食品在容器或包装中产品数量的声明,必须以重量、尺寸或数字计算来表示。一般而言,如果食品是固体、半固体或粘稠性物质,必须以重量说明。如果食品是液体状,必须以液量表示(比如,液量盎司)。净含量声明(内容物净含量)作为重要事项放置在主展示面下方30%处,大体与容器底部平行。
《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34章内容简介
《19CFR》的第134章为《原产国标识》相关内容,该章节对于美国食品进出口过程中的标签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A 一般规定
B 产品标识科目
C 集装箱及货架标识
D 标识例外情况
E 进口商品标签方法及位置
F 未合法标识的物品
FDA要求,食品原产国声明必须醒目。如果所标注的国内公司名称和地址只是负责产品销售,则必须将食品原产国标注在紧靠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地方,字体大小与标注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字体相当。
《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中对过敏原食品及其标签的规定
2004年8月,美国通过了《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该法规要求2006年1月1日以后食品生产商用最简单的语言标示食物的构成成分,对于含有主要致过敏物质的食品,必须在其标签中标注致过敏物质的来源。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准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
《FFDCA》中对食品过敏原的定义为:
(1)牛奶,鸡蛋,鱼(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类贝类(如蟹,龙虾或虾);坚果(如杏仁,山核桃或核桃);小麦,花生和大豆。
(2)含有源自第(1)款所述食品的蛋白质的食品成分,但以下情况除外:
(A)源自第(1)款所述食品的任何高度精炼油和来自该高度精炼油的任何成分。
(B)根据本法案343(w)节第(6)或(7)款获得豁免的食品成分。
以较为典型的坚果类过敏原为例,根据规定,被视为坚果的产品包括:
对于鱼类,《FFDCA》规定,所标注的鱼类或甲壳类水产品的“种类”必须使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海产品名单中所提供的可接受的市场名称。所编制的海产品名单主要包括当前进口和国内供应的海产品可接受市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