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7 11:05:32 来源: 食安中国网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潘某所购的大米是宁夏昊王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昊王牌特等大米,生产日期是2013年7月19日,净含量25千克,保质期为12个月,大米未过保质期。申诉人潘某大米袋子放在家里的旧床板上,不存在潮湿。所购买的大米短时间内长虫情况属实,又因大米买回后申诉人潘某出门打工,大米何时起虫子无法说清楚。被诉人唐某店内同批次的大米早已售完,唯有他来申诉。
执法人员在调解中提出:申诉人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足。因为大米虽然已长虫,但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故意行为”,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96条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也不存在“欺诈销售的行为”,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给予消费者2倍的赔偿。
经过工商所执法人员的调解,双方意见无异议,被诉人唐某当场更换同等数量的新大米给申诉人。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