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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探究及关键思路分析

2021-10-08 15:26:21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解静伟

(赤峰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内蒙古赤峰 024005)

摘 要:食品在生活中是一种基本生活资源,可以维持人们的身体健康,为生命提供重要的营养源、能量源,其质量水平往往会直接关系人们的生活质量、健康水平。为充分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做好食品质量监督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探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明确要求不含毒素、无公害,同时能满足一定营养要求,通常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任何的危害,诸如急性病症、亚急性病症或者慢性病症。现如今,我国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提高了食品安全水平,但依然存在许多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通过开展检验检测,可以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性至关重要。

1 健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

从整体结构来看,健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①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领域法律法规,细化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管理体系。从法律视角来看,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本质不同,两者一般存在质的区别。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通常存在多种不法行为,这些行为既属于行政违法,也很有可能已构成犯罪,两者的界限由量的差异区分。对于食品加工生产中的不法行为,通常是通过立法来规定“量”的标准,可以明确食品加工生产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针对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量进行了标准规定。若残留量超标,在已知状态下予以出售,食品安检机构、相关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管理依法惩处,在执行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管理制度,明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司法解释中的抽象概念,引导全民识别危害食品质量安全的各种因素,组建科学、标准、完整的食品安全检测执法体系[1-2]。②做好食品安全立法程序的衔接工作。纵观食品安全立法,行刑衔接的程序规定并不明确,立法工作存在滞后问题,相关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立法内容和层级较低的规范存在一定的矛盾。部分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程序规定的文件内容不具有立法上的意义,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应整合并细化各种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中对行刑衔接程序的规定,对提倡和建议性的内容应进行筛选,注意明确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原则、主体间出现矛盾的解决途径及证据转化体系,并将其纳入食品诉讼法的内容中,确保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行刑在衔接程序中有法可依[3]。

2 依法强化建设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当前,我国省级食品检验机构设备完善、技术力量强大,承担着检测食品安全的工作。大多数食品安全检验部门通常属于省级部门,未划分到市级或县级,日常工作任务繁重,再加上样品检验时间需要很长的周期和较高的检验成本,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部门充分发挥当前检测机构的作用,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对现有资源的有效整合,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强化应用各种高科技技术,如快速检测设备等。充实基层技术装备力量,不断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在食品加工企业分布比较密集的地区(尤其是城市和乡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建立流动性的食品检验站,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组监督。大型食品加工企业通常社会形象和信誉度良好,组织内部具备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对不同食品生产环节的全方位监控。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完全可以实现自行质检和测试,对中小食品企业而言,自身往往不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自测能力不高,需强化建设县级食品流动检验站,重点监督中小企业,更好地反馈检测信息,帮助监督管理部门强有力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行刑执法过程中,检察机发挥着双重角色的作用,不仅作为衔接主体,兼具批捕和公诉职能,而且作为行刑衔接机制的监督管理者,肩负对案件移送与立案审查监督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享有食品安全备案审查权,检察机关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执法活动材料的调阅权力,只能被动地审查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所移送的食品安全管理案件通常处于构成犯罪和非构成犯罪边缘,检察机关的食品安全备案审查权更具有执行力,强制性较为明显,能够将行政机关无法明确的案件进行移送并备案,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主动抽检案件的权力,以便于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备案机制的

作用。

3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食品加工企业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具备良好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在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的过程中,为吸引更多食品加工企业组织,需加强各个地区之间的联系,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支持那些影响面大、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充分发挥专业检测机构在人才、技术方面具有的优势,确保企业能够对现有的技术进行更好的消化吸收、引进和创新。食品安全质量检测部门需要及时更新改造现有的食品质检设备仪器、检测仪器及检验设施等,组建一个相对健全的食品质量数据库、食品质检管理系统及食品加工企业组织质量数据采集系统,不断提高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质量安全检验水平。由于食品安全质量通常直接关系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充分保证产品质量,需建立和应用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质量关键点控制系统。其中,借助食品安全质量关键点的控制系统可以对各个生产流程进行有效性指导与规范,明确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在关键点位置实现对食品质量的有效控制,避免食品质量深受生产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化学、物理与微生物等。

4 提高食品加工企业安检能力

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与水平至关重要。在中小企业中,并没有做到检验每一批样品,究其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本身的实际经济能力,如实验室功能不齐全、内部检验人员的检验水平参差不齐,若质检部门检验每批样品无疑会极大地增加生产成本。鉴于此,食品企业需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培训检验人员,立足于基本知识、基本操作及基本理论层面,组织检验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指导其掌握正确的检验方法,以此可以帮助食品加工企业组织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出厂质检能力,为食品安全提供充足的保障[4]。

5 健全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有所提高。不可忽视的是,纵观当前农产品市场,类似于农药残留、亚硝酸盐超标的情况普遍存在,而这些问题已经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基于此,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部门需从根本上对食品安全质检工作进行全面治理,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安全化、绿色化、规范化、无公害化和标准化,充分确保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饮食安全。同时,各级政府部门有必要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定期抽查、检测食品安全,科学地调整我国农业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保证和市场竞争力[5]。

6 结语

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还会对食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基于此,必须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对于食品企业的管理者、生产者而言,需充分意识到自身职责,及时转变传统的生存观念,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开展,强化学习相关食品卫生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升食品加工企业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开展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工作对企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能帮助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肖志珂.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的评价与反思[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3):79-86.

[2]张韧.两法衔接机制应用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8,15(12):138-140.

[3]王新龙.山东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状与监管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8.

[4]周广.中澳自贸区的建立对我国乳制品产业的影响分析[J].食品研究与开发,2021,42(12):227-228.

[5]姬东霞.互联网背景下山东省蔬菜供应链管理优化研究[J].食品研究与开发,2021,42(10):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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