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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成效显 民生领域典型案

2024-07-19 10:17:18 来源: 食安观察网

新闻媒体走基层 市场监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孟州市篇

“铁拳”行动成效显 民生领域典型案

一一孟州市2024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公布

(柴占阳 田琨) 河南省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现将上半年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一、某五交化批零部涉嫌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2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孟州市某五交化批零部销售的电子秤涉嫌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2024年5月22日、5月24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查到16台 “绿健牌”电子秤。

经查,该店于2023年3月份从郑州华南城市场购进,无购进票据,销售至今共购进17台,货值金额2525元,销售1台,销售价200元。经孟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剩余16台电子秤检定结论不合格。孟州市某五交化批零部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6台;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电动车销售门市部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5月9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孟州市某电动车销售门市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一台试驾车合格证标示蓄电池类型为锂电,蓄电池容量为24Ah,蓄电池型号是XH480-24J,但是实际电动车内安装的电池类型为铅酸电池,蓄电池容量为12Ah,蓄电池型号是6-DZF-12.3。

经查,该店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是2022年购进,共计购进4台,已销售2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11月10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孟州市公安局移交材料,显示孟州市某鞋店在2021年期间经营侵犯“大鹅”、“北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及马甲。

经调查,2021年孟州市某鞋店在供货商处共购进“大鹅” 羽绒马甲117件及 “北面”羽绒服48件,交易记录共25笔,购进金额合计25730元。该店销售的“大鹅”羽绒马甲及“北面”羽绒服平均利润为25元/件,该店共获利3200元。货值金额共计28930元。该店购进时知道上述商品是侵权商品所以提供不出“大鹅”羽绒马甲及“北面”羽绒服的商标注册证、相关授权证明、供应商资质及进、销货票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罚款2893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鞋业厂侵犯 “UG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3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孟州市某鞋业厂涉嫌侵犯 “UGG”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现场检查中发现成品 “UGG”雪地靴420双,该厂现场未能提供出“UGG”商标注册证及相关委托加工手续。

经调查,该厂于2024年1月5日开始生产加工“UGG”雪地靴共计430双,销售10双,成本价40元/双,销售价65元/双,经营额650元,盈利150元。剩余 “UGG”雪地靴420双,销售价65元/双,货值273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7950元。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 “UGG”雪地靴420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内容显示:孟州市某加油站销售的E10 92号车用乙醇汽油检验结论不合格。孟州市某加油站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18日销售不含乙醇的92号车用汽油(VIB)。该站购入该批次汽油2.5吨,销售单价为6.88元/升,违法所得680.8元,货值金额为20880.8元。孟州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没收违法所得680.8元;罚款10440.4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酒店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2024年4月8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孟州市某酒店凉菜间未配置更衣间和消毒洗手池,存在人员直接进入的情况,当即执法人员对孟州市某酒店下达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4年4月26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孟州市某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仍未对凉菜间加装更衣间和消毒洗手池,该凉菜间正在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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