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4:09:37 来源: 食安中国网
王伟 本刊记者:祝富
2020年3月17日,高邮市某米厂负责人徐某因擅自变卖被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封的大米,被高邮市公安局作出了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米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6日从安徽某米厂购进50袋标有QS标志的**牌大米,并销售给高邮某超市和当地群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6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在查处期间,该米厂又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和2019年12月18日自行组织生产销售标注QS的##牌大米共1320袋(三种规格),货值金额为49350元,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牌大米实施了查封。在查封期间,该厂负责人徐某又擅自变卖了被查封的部分大米590袋(三种规格),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2020年3月16日,该局依法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高邮市公安局也对该厂负责人徐某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必然会干扰和损害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此案也系该局首次将涉案当事人以变卖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物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链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号证书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