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刊记者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近期联合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这是该省在先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和稽查打假部门协作“三个平台”机制后,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方面取得的又一成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湘凌对此批示指出:这是我省在强化行刑衔接,联手打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的一个新探索、新举措,对 全省具有指导意义。
该《意见》着眼于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对行政执法、涉刑案件的移送、刑事侦察和起诉审判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工作衔接和指导具体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对四部门在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和依法履职上形成共识。《意见》指出,四部门要共同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涉嫌犯罪违法线索或案件的及时移送,不得“以行代刑”;公安机关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案侦办力度;检察机关从严把握相对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从严掌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四部门共同加强依法办案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该捕不捕、该诉不诉等涉嫌故意放纵犯罪行为落实严肃问责。
在工作协作上,《意见》要求省、市、县三级层层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食品药品监管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咨询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化、常态化。
实行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根据职责分工,四部门对涉及食品药品“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实行相互移送,处理结果互相通报制度,真正做到行刑无缝对接,信息无限共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食品药品涉刑和职务犯罪案件与线索,公安、检察、法院也要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食品药品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实行重要线索提前介入。食药监、公安部门发现重要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线索,第一时间相互通报,公安提前介入,采取联合办案,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力量互补,证据共用,信息共享。对特别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参加案件研究,提出定性、取证等意见。对疑难复杂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研究,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在内部发布,供基层法院审判时参考。
实行挂牌案件联合督办。重大案件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重点案件部门挂牌督办;挂牌案件相互通报,相互支持,共同督办。对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挂牌督办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督办范围,全程跟踪和指导下级机关依法办理。
在法律适用上,《意见》进一步统一了认定标准。明确对无法检验鉴定的,只要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即可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只要有省、市、县任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认定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不须检验检测,可直接依法认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认定结论可作为事实证据采用。明确对已销售食品药品涉案金额证据的收集,可以从销售记录、银行账单、手机通话清单、物流或者车辆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技术侦察获得的证据材料等方面收集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进行认。通过统一认定标准,规范办案流程,指导具体操作,违法事实证据相互转换,有效解决了当前执法办案实务当中产品认定难、证据转换难的具体问题。
统一检验鉴定。明确了对涉案产品检验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或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与复核;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对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有困难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出具鉴定意见。并对检验、鉴定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检验与鉴定分开,执法监管与技术支撑分工明确,加强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产品检验,鉴定部门依据检验结果依法组织相关鉴定。还规范了委托检验的操作流程和“鉴定意见”的表述,充分利用省内外检验资源,扩大检验范围,提升技术支撑。这大大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避免重复检验鉴定、质量结论不统一问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统一物证处置。明确了对大宗涉案物证就地封存、部门之间委托保管原则、对容易腐烂变质及不易保管物证规范抽样、留样、固定证据后,依法进行销毁原则。规范了涉案物证保存、证据移交、相互采用操作流程,有效解决了物证保存难、依法处置难的实际问题。
统一“明知”确认。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确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主观因素,以及涉案产品质量、购销渠道、购销价格等客观因素予综合判断。
(本刊记者 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