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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2021-07-29 09:37:17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严惩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本刊记者 朱有刚
  
  2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精心组织、迅速出击,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田中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泊里镇青岛田中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成品库存放的“鱿鱼丝”未标明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1年7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鱿鱼丝”产品108箱并罚款16.63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内容。食品保质期与食品生产日期密切相关,食用超过食品保质期食品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乐坊每日隆韩品生活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乐坊每日隆韩品生活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的80件常温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冰箱内323件冷藏冷冻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和合法来源证明,其中18件肉类制品未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存在进口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肉类制品未经检验检疫、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34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以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口食品超市等为重点,严厉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追溯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来源不明的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流入市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鼎峰商贸有限公司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烟台鼎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商标“牛栏山”的陈酿白酒3367瓶。上述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6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3367瓶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商标实行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食品对高知名度商标带来巨大伤害,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魏湾镇林浩熟食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自制熟牛肉案
  
  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曹县魏湾镇林浩熟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冰柜中发现用于销售的熟牛肉60千克,颜色均呈大红色,经抽样送检,检测出化学性非食用物质“刚果红”。经查,当事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5月,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国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染料,“刚果红”作为化工染料又称直接大红、棉红等,食用存在致癌风险。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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