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海南一家销售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被罚

2020-05-29 20:33:36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海南一家销售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被罚
  
  本刊记者 韦昌惠
  
  海南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化妆品整治,发现陈某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对陈某进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共计罚没12233.5元。
  
  2016年1月8日,原海南省食药监局在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南横路海口美兰陈某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商行铺面及阁楼仓库放有化妆品“白美奇保湿增白祛斑王”147盒、“斑博士美白无暇祛斑洁面乳”67盒等共112种化妆品,均无法提供标识生产厂家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和来货清单,部分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注明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部分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处理,并对“迪之美十天祛斑回春素”等22个产品进行了抽样。经查,该化妆品店所销售的“迪之美十天祛斑回春素”等16个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所销售的“美宝莲精纯矿物腮红”等6种产品为假冒化妆品,所销售的“斑博士美白无暇祛斑洁面乳”等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注明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所销售的“也是苦瓜精华面膜”等17种产品无质量合格标记。
  
  2016年6月23日,原海南省食药监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对海口美兰陈某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983.6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3934.4元,罚没款合计4918元;对销售假冒化妆品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63元,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7252.5元,罚没款合计7315.5元;对销售未注明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以警告;对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化妆品的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12233.5元。
  
  海南省药监局为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帮助消费者规避化妆品消费风险,公布六条警示,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和购买化妆品。
  
  一、选购化妆品时,尽量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证照齐全的专营店,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物凭证,票据上应注明购买产品的基本信息。网店、微商、海外代购、导游引购等购买渠道,安全风险较大,建议谨慎选购。
  
  二、选购国产化妆品时,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是否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地址、产品成分、使用方法等,包装或说明书上有无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标记。如果是用于祛斑(含美白)、防晒、染发、烫发、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化妆品时,应检查产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三、选购进口化妆品时,应查看产品外包装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用中文标明进口商名称、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等。同时,还应注意产品是否标注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四、购买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备案号)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栏目或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手机APP,来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五、化妆品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具有某种疗效,也不能使用医疗术语。凡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谨防上当受骗。
  
  六、消费者如使用化妆品后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肿、色素异常、瘙痒、刺痛等疑似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就医院,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