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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食药监局解读食用农产品入场交易法规制度

2016-05-27 16:07:57 来源: 威海晚报

  威海网讯 俗话说:剜到篮子里就是菜。可如果这菜不安全怎么办?打造百姓放心的“菜篮子”,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要完成哪些环节的管理才能进入市民的“菜篮子”中?目前正在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相关主体义务,对于食用农产品入场交易进行规范。5月24日,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科科长高好结合《办法》解读食用农产品入场交易规则。

  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须签质量协议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贸市场、早市等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来源,《办法》中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科科长高好表示,在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基础上,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此外,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产品生产过程等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销售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负责把好采购环节的关口。《办法》规定,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同时,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高好介绍,市食药监局统一设计、由各市场开办者印制分发使用的食用农产品购销“一票通”,包含了上述查验和销售记录的所有内容,销售者可以留存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和进货查验记录。批发销售时开具“一票通”,既可以作为自己的销售记录,还可作为下游销售者的购货凭证和进货查验记录。这些记录凭证至少要保存6个月。

  使用高毒农药等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办法》规定,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禁止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包括: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高好表示,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其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吊销许可证,而且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出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剜到篮子里的是“安全菜”“放心菜”。

  (威海晚报记者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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