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2 14:44:44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和食品原料: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