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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警示录 河南孟州一揽收

2022-03-31 11:11:17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食安观察网

服务发展加油干 市场监管不迟缓 之河南省孟州市篇

典型案例警示录 河南孟州一揽收

一一河南省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件启示录(四)

本刊记者 柴占阳 通讯员 田 琨

2021年,河南省焦作市域的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 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商标、广告等方面加强监管,取得了良好成效。全面办理各类案件376起,保障了孟州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示。

一、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至现场检查时该批产品已全部售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提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侵犯 “UGG”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厂房地面上堆放有加工好的“UGG”鞋底和“UGG”鞋底模具。经调查,该公司从某厂购进1吨原料EVA颗粒生产加工 “UGG”鞋底,且提供不出“UGG”商标注册证及相关委托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

提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厂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证,擅自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事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厂给予了行政处罚。

提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四、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五、卫生所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卫生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卫生所发现有三诺安稳血糖试条和一次性使用PE 薄膜手套。该卫生所现场提供不出以上两种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处罚。

提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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