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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标签标识的责任

2019-05-15 16:40:28 来源: 食品580

标签标识一直是食品企业关注的一个地方,那么当出现标签不合规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其责任该如何区分?

一、定义与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食品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裁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珵办法》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属于复合概念,包含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两个概念,指从事食品的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一切主体。

三者有关标签标识主要法律责任对应的法规条款:

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五十、五十一、五十二、六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七、五十八、六十ー、六十ニ、六十三、六十八、七十ニ、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十七、四十八、六十三、六十七、七十ー、七十三、七十八、九十七、九十八条。

二、责任区分

真实性:1.对于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谁“标注”谁负责。

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食品经营者,只要标签、说明书是其标注的,就应对该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管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条的释义中明确了对“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主体是标注该标签、说明书的主体。

真实性:(1)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有食品的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相关信息,提供标签、说明书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内容准确无误,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对产品的品质、服务等作出保证或者承诺的,应当对这些保证或者承诺负责。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如果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贵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ー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即使该标签、说明书不是食品经营者制作的,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贵任,但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的法律义务并不等同。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食品仅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形式审查义务是指《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3.经营食品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食品,满足法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

当食品经营者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食药监部门可以对其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

三、判定过程

对于标签,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合法。如涉案产品无其他违法问题,且符合结案标准规定的,予以结案。

(2)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置。

(3)违法。进一步对食品经营者责任进行认定处理。对于违法的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

涉案产品标签是食品经营者标注的,则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标内容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不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责规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涉案产品标签是食品生产者标注的,作如下处理:

①经查,食品经营者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②经查,食品经营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ー百ニ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适用标准

(一)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对食品合格证明,能提供涉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疫证或者其他检验报等证明文件可;

第二,食品经营企业除了根据第一规定的查验义务外,还应当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失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办理原则。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能证明经营者知情的,经营者不能免予处罚。

2.认定标准。

(1)经营者首先需要提供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次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食品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

建议经营者要求生产者提供食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通则》的检验报告,或者含有食品标签标识检验项、检验标准及相应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同时提醒经营者查验所采购食品的标签标识是否与送检标签标识内容一致。

(2)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明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①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的;

②预包装食品缺少《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项及第二规定内容,或者对上述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

③其他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三)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营者能够提供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查证属实。

附《食品安全法》相关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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